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界定标准》)规定,现就经开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
二、申报要求
(一)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单位,应主动向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
(二)严格对照《界定标准》,根据下列要求规范做好申报备案工作:
1、对于2023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现行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2、对新增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不主动申报的,发生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调整、整合或停业且已不符合现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申报方式
1、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银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将纸质盖章件报送至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认真核对,凡符合标准的单位,要主动进行申报,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
3、经核准确认后,由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向申报单位送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
联系人:张玲,联系电话:0951-2045010,邮箱:525070358@qq.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3年8月修订)。
2. 银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1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13年8月修订)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经营、管理下列场所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宾(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一)星级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旅)馆、饭店;
(二)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和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
(三)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桌球房、酒吧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游艺、游乐场所和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二级以上的医院;
(二)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
(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仅提供午休的除外);
(四)高等院校。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四、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一)县级以上的防灾调度指挥楼、档案楼;
(二)市级以上的广播台、电视台;
(三)市级以上的邮政、通信枢纽。
五、城市交通类人员密集场所
(一)候车室、候船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船舶客运码头;
(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通隧道;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建筑;
(三)4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场所
(一)发电厂;
(二)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供应中心;
(三)电压等级220千伏以上的超高压输变电设施。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一)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和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汽车加油加气站);
(五)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艺装置;
(六)二级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站。
九、生产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场所。
十、金融机构
(一)分行级以上银行办公场所;
(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十一、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不含民用住宅及其附属地下停车场部分);
(二)总储存能力10000吨以上的粮油仓库和存储物资价值2亿元以上的其他物资仓库;
(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5亿元以上的其他产业活动场所;
(四)经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建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
一、本标准所称“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二、同一单位经营、管理多个标准范围内场所的,应当将经营、管理单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场所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本标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